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提交年度安全检测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