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