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履行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