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履行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