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招牌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履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