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或者设置技术规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履行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