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或者设置技术规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履行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