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二年的,设置人应当每年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出具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年度安全检测报告。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