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检查,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气象灾害预警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