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检查,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气象灾害预警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