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区域,行政许可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实施。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