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十三条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区域,行政许可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实施。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