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一)危房、违法建(构)筑物;(二)建筑物顶部;(三)交通监控设施;(四)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安全通行的区域、位置;(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