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房、违法建(构)筑物;

(二)建筑物顶部;

(三)交通监控设施;

(四)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安全通行的区域、位置;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