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十条有效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相关行业协会、专家等的意见。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