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设置技术规范,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