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九条有效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设置技术规范,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