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国家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