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准登记涉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餐饮服务项目营业执照时,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不产生油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部门标注。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