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过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排放油烟。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及时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烟道,保持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清洗维护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