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出售、出租、出借前款规定的物业,应当明确告知禁止用于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