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过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排放油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