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