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