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