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丧葬活动中不遵守本条例的,除按本条例给予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1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