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索取财物或者乱收费的,应当退赔。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1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