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相关陵园或者公墓安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接埋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