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用于普查、测量、认定、抢险、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学术研究、规划编制、修缮补助、宣传普及、资助、奖励等方面。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