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市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