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