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山水环境、文化线路、历史环境要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中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名人故(旧)居、传统地名、古树名木、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