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