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处5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