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拆除,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