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