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名称,未经批准不得更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改、损毁保护标志(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