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公众、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