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