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众、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