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核心保护范围内,除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道路、建(构)筑物进行改建的,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格局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