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形式、色调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现有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关停或者迁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