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环境协调区应当保护其依存的自然与人文环境,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与环境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