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五)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围填水面;
(六)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在历史建筑上刻划、张贴、涂污;
(八)其他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整体性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