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实行整体保护。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进行分类保护。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