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三条有效市级保护对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申报,经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市级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及申报材料参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