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规划和计划应当符合乡村实际,体现乡村特色,实现自然环境与村容村貌相协调,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