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村容村貌和污染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