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把培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人居环境整治活动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爱护人居环境的良好风尚。新闻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行公益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