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开展下列庭院经济建设给予补贴:

(一)庭院葡萄架,休闲板床;

(二)庭院生活硬化场地、绿化用地、种植区;

(三)庭院养殖区(暖圈、青贮窖、饲草料堆放场地、牲畜食槽、饮水槽等);

(四)院内卫生厕所;

(五)其他应当列入庭院整治建设的内容。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