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指对农村公共区域、林带、农田、草场、水渠、住宅庭院等进行的环境卫生治理,以及对生产、生活垃圾、污水、人畜粪便、废弃物等进行收集处理和日常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