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居)民为主体、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示范引领、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鼓励、倡导全社会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