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居)民为主体、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示范引领、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倡导全社会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