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农村厕所建设改造标准,合理选择改厕模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维护水生态安全和经济适用、村民接受、方便维护的原则普及无害化卫生厕所,实施厕所粪污治理。

推行新建住房卫生户厕与住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已建住房卫生户厕未达标的,应当有序进行改造。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建设公共厕所。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