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第五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农村厕所建设改造标准,合理选择改厕模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维护水生态安全和经济适用、村民接受、方便维护的原则普及无害化卫生厕所,实施厕所粪污治理。推行新建住房卫生户厕与住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已建住房卫生户厕未达标的,应当有序进行改造。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建设公共厕所。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