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第五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管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